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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招标与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2022-10-2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保证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湖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湖南大学招标与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遵循统一标准、管用分离、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四条招采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分类组建评审专家库。

第五条招采中心负责评审专家队伍和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评审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学校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确定;

(四)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没有列入政府采购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具体指: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招采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注册及专家信息填报,提交入库申请。申请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招采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就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有关问题,要求供应商做出澄清或说明;

(四)检举揭发评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对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规定获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保评审全过程公平、公正;

(二)准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评审,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招采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

(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坚决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五)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评审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应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七)受聘担任评审专家后应对评审专家身份、涉及评审项目的相关信息与评审全过程严格保密;

(八)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向招采中心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

(二)工作单位变化;

(三)单位、手机及其他联系方式变化;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

(五)迁居外地工作;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审专家;

(七)其他应当报告事项。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凡实施学校集中采购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含)以上单数,除科研仪器设备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非公开招标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含)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第十五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校内评审专家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评审活动。申购单位在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申购时,可按照自选专家数1:2比例推荐技术评审专家,由招标与采购中心随机抽取确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该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顾问、董事、监事,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四)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关系。

第十七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采中心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结合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评审专家按以下分类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等。

(二)工程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招采中心指派专人维护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保障评审专家库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条招采中心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采中心应当予以解聘: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受到刑事处罚;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六)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七)收受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九)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十)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十一)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招采中心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业绩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称职的,继续留用;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可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招采中心综合科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评审专家的征集、入库、评价及专家随机抽取等工作均通过学校采购管理与服务系统在线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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