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岳麓书院2023年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体系实施办法》(研字[2014]7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字[2014]16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年10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三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具体名额由研究生院进行初次分配。
(二)本办法仅适用于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入学综合成绩和入学前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进行动态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三)学业奖学金的申报采取学生自愿原则,学生享有申报或放弃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的权利。申请者应在评定截止日期前准备并提交评审细则所需的所有材料。
(四)如果出现条款争议和其它新的情况,提交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讨论决定为准。
二、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事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主任,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人才培养办主任、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审核申请者的评审资格以及初步评审。
三、评审条件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一年级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各专业学位中“在职班”研究生、单独考试和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非在职考生除外)。
2.未按时缴纳学费;
3.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4.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
5.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6.已办理休学;
7.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
8.出国留学;
9.自动退学。
四.评审方法
(一)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不低于二等奖的学业奖学金。在此基础上按照推免硕士生和统考硕士生入学综合成绩分别分配指标,如遇综合成绩相同,再按照六级成绩、四级成绩依次分配。
(二)入校后以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为发表单位的科研成果可进行申报,并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者到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评选。
(二)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方法,组织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请者进行核算,并进行排序。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指标核算及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资格,研究生本人须退还已占有使用的奖学金。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