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
根据《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岳麓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肖永明、李清良、余露、殷慧、向桃初、潘彬、张小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2、第一学年已经获得基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果达到学校规定的有关要求(见第3条),则可继续享受基本奖学金;如果未能达到学校的有关要求,则取消基本奖学金,从其他申请者中择优递补。
3、学校的有关要求是:①在第一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所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②一等基本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在本学院排名的前60%以内;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并退还研究生基本奖学金: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较差,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科研工作中不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未经学校批准在弹性学制内未完成学业;因个人原因退学。
4、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者,按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排名,从高到低确定;排名相同则适当考虑论文发表、英语四(六)级成绩、公益工作情况。
学术学位硕士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CSCD、CSSCI、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受课程成绩排名限制,可优先获得一等奖学金。若一等奖学金指标有限,则根据刊物等级及发文数量确定。
论文计分细则:
按作者排名及论文发表当年的刊物级别计分:独立发表或排名第一的论文,各依刊物级别计满分;排名第二且第一作者为导师的论文,各依刊物级别减半计分;其他排名情况的论文一律不计分;同一篇文章发表多次者,按最高分计算。与导师合作的论文限一篇。
级别 |
A类 |
B类 |
||
A1 |
A2 |
A3 |
||
总分 |
80 |
40 |
20 |
10 |
5、本办法从2014级硕士研究生起实行。
岳 麓 书 院
二0一七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