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自《湖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湖大外字[2016]39号)印发以来,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施了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加强和改进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强化了监督和追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针对湖大外字[2016]39号的执行补充通知如下:
1.中国籍教学科研人员 首次申请持个人的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证等证件赴颁发该证件的国家(地区)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在按照湖大外字[2016]39号文履行校内审批手续时,必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工作人员核查该证件原件,并扫描(复印)存档。
2.外国籍教学科研人员 首次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时,在按照湖大外字[2016]39号文履行校内审批手续时,必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工作人员核查其外国身份证件原件,并扫描(复印)存档。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定期将 中国籍教学科研人员个人的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证等证件有关内容的扫描(复印)件交给人力资源处存档。
本补充通知从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关于《湖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