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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同等学力申硕办

    屈茂辉: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之审视

    2020年05月22日 屈茂辉 点击:[]

    目录

    一、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发展状况检视

    二、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演变内因剖析

    三、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推进路径的思考

    摘 要:知识图谱分析结果表明,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成果数量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但在近两年出现明显下降;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学术群体规模正在逐步缓慢扩大,但研究成果在研究主体间的分布呈较为集中趋势;研究成果所涉及学科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且具体研究内容伴随热点问题获得短暂爆发之后开始呈退缩之势。在方法转型背景之下,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演变,受到研究方法在数据可得性、数据完整性以及数据客观性等方面所存在之优势与缺陷影响。研究人员自身应当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丰富研究数据、规范研究方法之适用以及推动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等方式寻求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长远发展之道。

    关键词:知识图谱; 裁判文书;实证研究;内容分析法;数据处理

    本文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3期

    近年来,随着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以裁判文书法律大数据作为分析对象的法学实证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青睐。然而,无论是基于裁判文书实证研究所对应的研究方法,还是作 为具体数据来源的裁判文书本身,都存在可能阻碍法学实证研究整体发展的固有缺陷。因此,我国法学实证研究是否真如学界所期许的那样,借助裁判文书可得性的提升,实现其自身的迅猛全面发展,还需要予以全面审视。长期以来,关于法学实证研究之审视的理论研究成果并不缺乏,遑论研究者对实证研究是秉持支持还是反对态度,但这些研究成果中,一则缺少将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的审视,二则对于法学实证研究实然状态的评判缺乏客观数据的支持。因此,为明确裁判文书在法学实证研究中的具体应用,本文以citespace软件为工具,拟以从中国知网 检索得到的612篇以裁判文书为数据来源的实证研究期刊文献为分析对象,对我国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中的研究成果产出、研究参与者以及研究视域等三个主要方面进行实证考察,进而在剖析其演变内因的基础上对如何利用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的科学径路陈一孔之见。

    一、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发展状况检视

    (一)研究成果产出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过程的主要产物,其中承载着可为法学实证研究所用的丰富数据信息,其网络公开数量在近年来的迅猛增长,则被诸多法学实证研究学者视为本领域发展的重要契机。而理论研究成果作为学科发展的主要表征之一,也必然随着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数量的增长而增多。申言之,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作为以裁判文书为基础数据来源的具体研究形式,其所产出之研 究成果数量,除受法学研究方法转型之影响外,还应与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正相关关系。

    通过对中国知网中检索所得的期刊文献按年度进行统计,结果如图1所示。根据发文量的年度分布数据所构建的线性方程系数为正,R方值为0.7539。这一结果表明,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 研究成果的数量与时间序列成正相关,就总体趋势而言,随着时间的推进,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成果数量也随之增长。然而,如若对发文量在具体年份的分布情况进行观测,在总体增长趋势之下,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成果数量变化仍可以划分出较为明显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0 年至2011年,该阶段中,研究成果数量呈缓慢增长趋势,年度发文量较少,且年度增长率较低;第二阶段为2012年至2017年,与第一阶段末的2011年发文量相比,本阶段初2012年的发文量得到明显提升,并且,本阶段中的2013至2016年之间的发文量以较高的年度增长率明显高于第一阶段;第三阶段,即2019年,本年度发文量与第二阶段末的2018年发文量相比急剧下降。

    期刊文献年度发文数量在前两个不同阶段的界限划分,即2011年至2012年间发文量的明显增长,与该阶段我国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数量的发展变化存在高度契合。然而,单就发文数量而言,第三阶段的研究成果数量急剧下降,与之前较长时期内的研究成果总体增长趋势明显相悖,进而表明该阶段研究成果数量变化与我国裁判文书网络公开裁判文书总量不断增长趋势明显不相符合。据此,综合比较各阶段研究成果数量的变化趋势,可以得知,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发展确实与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数量增长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相关性,但该相关性本身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反向影响与调节。

    (二)研究参与主体

    基于本文所选取的期刊文献样本,通过使用citespace软件对文献中所涉及研究机构进行分析, 首先得到研究机构的总体分析情况。如图2所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以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等机构研究成果突出,其他研究机构所产出的成果数量则十分有限。即从总体上来看,虽然已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机构开展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但研究成果的产出则集中来自于以“五院四系”为典型的少数法学研究机构。对比当前我国法学院系及专门科研机构总体数量,可以得知,基于裁判文书开展法学实证研究的学术群体规模依然较小。

    与此同时,图中所展示的研究机构共现关系也表明,到目前为止,从事实证研究的科研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甚少。对于法学实证研究而言,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理论与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由关起门来做研究向合作共享的转变应是其实现迅猛发展并真正实现自身价值的正确趋向。而图中所揭示的“单兵作战”为主的法学实证研究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证实,实证研究方法 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研究人员对于法学实证研究发展趋向尚未形成准确而深刻的认识。

    如图3所示,不同于研究成果数量的分布,开展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机构并未随着裁 判文书可得性的提升而出现急剧增长,而是在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兴起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学术群体规模成缓慢增长之势。

    具体而言,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学术群体规模变化,同样可以分为较为明显的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参与研究之主体主要为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山东大学等总体分布结果所显示的本领域主要研究机构。结合总体分布结果可以得知,该部分研究机构不仅在本领域研究成果丰富,其开展本领域研究的时间跨度同样长于其他研究机构。该阶段中虽然也存在较少数量的其他研究机构,如广东警官学院、四川师范大学等,但从其所对应的节点大小来判断,该部分研究机构总体研究成果极少,说明该部分研究机构并没有持续在本领域开展研究。在第二阶段, 新增研究机构数量总体较少,但在此阶段中所新增的研究机构,如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华 东政法大学等,都在总体上产出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其他新增机构则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有限,从而未体现出研究的持续性。而在第三阶段中,即最近几年以来,新增研究机构数量较第二阶段明显增多。本阶段中,已有部分研究机构,如湖南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云南大学等,以较其他新增机构在研究成果数量方面显现出一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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