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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体育学院教职工出差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30日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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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经费,规范教职工因公出差行为,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 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教职员工;
2.本制度中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等票据报销
3.本制度中涉及费用的报销由报账员进行初次审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对于费用的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4.本制度中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教职工出差签核流程
1.所有因公出差的教职工在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审核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出差教职工在出差前须到办公室办理考勤登记。
3.出差人员需事先和办事有关部门联系,确认可以办理时,按时出差,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并按规定时间返回。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
出差教职工违反此规定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4.因公出差的教职工差旅费,一律用公务卡开销,保留开销凭据报账。
5.教职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节假日出差的,经办公室复核后,可酌情安排补休。
8、凡同性别两人一同出差,住宿费用按一人计算,超出标准住宿者,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9.出差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出差费用核销及提交相关报告。
三.教职工出差相关规定
1.市内出差
学校教职工在市内出差,一般情况下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单位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出差费用管理制度
①住宿费、交通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由会议安排住宿的,不得重复报支。
②差旅费用一律凭证报销,不得虚报、冒领。
④出差当日返回不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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