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年12月05日 点击:

湘政办发〔20176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要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候选人主要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和评标加分依据等信息。中标结果公示后,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中标通知书可由招标人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打印。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的当事人、成交金额、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三)统一投标保证金管理。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

  (四)严格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不得人为限制进入评审阶段的投标人数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取消业主评委。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派业主评委。确有需要,所派业主评委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六)规范概算预算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把关,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超出概算招标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才能实施招标。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二、严格规范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行为

  (一)实行"管办分离"。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管办")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对交易平台的监督考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前置性备案条件,不得直接或变相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行业监督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项目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纳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统一全省招投标规则。省公管办协调组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定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分行业逐步统一全省招投标交易规则,制定统一的全省招投标文件范本,健全招投标工作制度体系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取消地区性的加分项目,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三)实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各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协调推进本系统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禁止交易环节人为操作。抓紧打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网三平台",实现省市平台互联互通和交易数据实时上传共享。

  (四)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构、招标人和社会监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监督见证作用,强化立体监管,形成"行业+监察+业主+社会"的监管体系。坚持"互联网+监督"思维,加快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全面对接,构建"标前+标中+标后"的全程监管体系,实现从前期审批到后期监管的全流程电子化。

  三、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和交易当事人行为

  (一)严格约束领导干部行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湘纪发〔20166号),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将遵守"九不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巡视、审计内容,对于违反"九不准"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或者打招呼要求资质挂靠的,招标人和被要求提供资质挂靠的单位应如实登记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纪实制度,招标人应全程记录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要对招标投标环节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内容进行详细记载,随时备查。

  (二)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违背上述规定的,要对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将依法对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提供资质挂靠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投标人属于国有企业的,将依法对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企业,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省内企业还将取消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严格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落实对评标专家的一项目一考评制度。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将专家清退或纳入黑名单。逐步实现与外省专家库互联互通,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制度。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通报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处理决定和招标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通报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纳入联合惩戒体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投标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政策,及时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2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

联系我们
电话:0731-88821274
邮箱: 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校办公楼1楼

Copyright © 2022 湖南大学审计处 版权所有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