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以预算为主线、资金管控为核心”的业务流程协同机制,积极发挥财务、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科研、合同管理等与经济活动相关部门或岗位的作用,保证内部控制在分权的基础上充分高效地运行。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及时改进,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得以有效运行。
第五章 关键岗位与人员
第二十五条高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重要岗位。
第二十六条高校应当明确关键岗位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避免因人设事或设岗。并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具备与关键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优秀人才。
第二十七条高校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及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高校应当制定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明确轮岗范围、轮岗周期、轮岗方式等。对暂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替代轮岗制度,确保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认真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人员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高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进行工作交接、离任审计等。
第三十条高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关键岗位人员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并根据考核与评估结果实施奖惩。
第六章 会计与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高校的会计与信息系统,包括会计系统和信息系统,其中会计系统是指高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有机组合,信息系统是指高校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对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集成、转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高校应当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机构,明确会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进行岗位授权和职责分工,配备具备资格条件的会计工作人员,加强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明确学校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会计管理工作有序运转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
第三十三条高校应当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的基础规范,明确会计管理要求,确保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三十四条高校应当按照《会计法》等法规的要求,对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归集、分类和编报,完善会计业务处理流程,充分发挥会计系统的控制职能。
第三十五条高校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相关要求,结合组织机构、业务过程、技术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健全信息系统管理程序,设置信息系统管理岗位,明确信息系统管理责任,对信息系统实行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