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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湖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01-10 21:55 浏览次数:

湖大人字[2007]3号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附表1:湖南大学党政管理干部量化测评参考标准

附表2:湖南大学专业技术人员量化测评参考标准

附表3:湖南大学工人量化测评参考标准

附表4:湖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表

附表5:湖南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二○○七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教职工 考核 办法


湖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印发






湖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教职工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事部发【1995】153号)、《湖南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湖大人字【2003】15号)及其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个人的年度考核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院系,按《湖南大学院系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湖大人字【2002】22号)进行年度考核;其他院系参照目标管理责任制院系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校机关各部门和总支、各直属单位,按有关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教职工年度考核坚持公正、公开、全面、民主、注重工作业绩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以定量考核为主;实行上级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群众参与评议的同时,根据管理权限,从上至下逐级考核。

第四条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两部分,集中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第二年元月份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级(职)、调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是教职工本人全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六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点在于教职工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敬业精神、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廉洁从政、勤俭工作的情况。根据教职工所在岗位不同,具体考核内容有所侧重:

(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完成教学、科研、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教学改革方面的贡献和培养青年教师的情况。

(二)党政管理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在学校重大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所作的贡献。

(三)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围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所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

(四)工勤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七条实行院系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权自主确定教职工满负荷工作量标准、可根据学校有关考核文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的院系教职工,参加所在院系的考核。其他教职工按照学校各类人员量化测评参考标准进行考核。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 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人事(组织)部门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公布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名单及有关具体问题;

(二)教职工进入学校年度考核系统,根据本人在本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填写《湖南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党政管理、教辅人员)或《湖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表》(教学、科研人员)交所在单位参加考核。

(三)各单位组成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教职工个人述职,并进行综合测评,实行全员评分,同时还可聘请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有关院系、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评分,聘请参与评分的本单位以外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五分之一。

(四)各单位考核小组根据定性考核情况及定量综合评分(上级考核下级权重可占60%左右)提出年度考核优秀等级结果及其他人员考核结果的初评意见,并填写《湖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表一同报学校人事处(其中主任科员及以上干部同时报组织部);

(五)人事处(组织部)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年度考核优秀等级人员名单,征求意见;

(六)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各单位。

第九条 教职工考核结果须由本人在考核表上签字确认,凡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议,单位考核小组须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单位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起申诉,时限同上。

第三章 考核等级认定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凡当年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称职:

(一)擅自离岗(含旷工)6天及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二)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或责任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四)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五)在考核、聘任、职务晋升或其他工作中向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者,以及材料核实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七)未经院系(部门)和学校批准,私自外出兼职者;

(八)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十一)在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败坏,群众意见很大,影响恶劣者;

(十二)无故不参加校、院(部、处)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全年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十三)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接受合理的工作任务者;

(十四)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不称职者。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单位考核结果与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1、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当年考核结果原则上可评为优秀,且不占本单位优秀指标,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达单位考核总人数的20%;

2、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单位考核总人数的15%;

3、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当年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单位考核总人数的5%;

4、个人考核为“不称职”者,不予发放其当年岗位津贴的30%部分和一次性年终奖金;

5、年度考核表归入个人人事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级(职)、评优和兑现岗位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成员由分管学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及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各院系、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成员由院系(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院系由院长任组长,书记任副组长,其他部门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五条人事处、组织部作为学校考核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岗位考核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全校的考核工作;

(二)审定考核结果,决定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十七条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考核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并实施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全校教职工的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校机关各部门和总支、各直属单位正职的考核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副处级及主任科员由所在单位考核后报组织部审核。

第十九条在图书馆、校机关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指在计财处、审计处、档案馆、人事档案室、校报编辑部、基建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进行考核,岗位津贴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校机关“双肩挑”人员,按学校关于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及单位正职考核的有关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以管理工作为主,原则上管理岗位考核称职的方可参加院系业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校内各企业、经济实体的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的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核;企业编制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人员考核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按学校的统一部署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在缓刑期内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被立案侦察或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能参加考核的,待复职后填表考核),暂不确定考核等级,待结案后再确定考核等级。

第二十三条个人考核按当时所在岗位进行,凡在本考核期内工作单位有异动的人员,现单位在作考核结论时应征求原单位的意见。岗位异动者,岗位津贴分段计发。

第二十四条个人考核表的填写,在校园网上进行,以电子表格的方式递交,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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