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23-02-28 作者: 浏览量:次

一、工作原则

伦理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对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项目的伦理道德进行合法、独立、公正的审查,旨在为人类受试者提供权利、安全和福利的保证。


二、审查职责

伦理委员会审查职责是:审查研究方案,维护和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确保研究不会将受试者暴露于不合理的危险之中,同时对已批准的研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受试者的投诉和/或不良事件。


三、组织构成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公共管理学院在职教研人员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9人(总人数必须为奇数)。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对所审查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

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任。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由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产生。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并已完成科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四、工作程序

1) 由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申请人应在研究实施前向IRB提交申请材料(包含审核表、知情同意书等);本IRB不受理已经自行开展研究或已完成研究的事后伦理审查申请;

2) IRB通过定期会议(每月最后一周)或根据申请情况对研究项目进行集中审查;

3) 每次评审将由至少5位IRB参与审核及投票;

4) 对符合要求的研究方案,向申请人签发IRB审核通过结果(附文件编号并盖章,由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代章);

5) 对不符合要求的研究方案,IRB应在伦理审查通知中提出合理、可行的修改建议,并告知重新提交申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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