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湖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助研岗位由学校通过导师设立。助研是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通过导师为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以及公开招考录取的脱产博士生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实行导师负责制。博士生助研助学金标准及来源如下表:
岗位类别
资助
标准 资助对象 资助年限及 起止时间 全程资助 经费来源 学校 导师
一类
3万元/年.人
从获得二类助研岗位的博士生中选拔20人
第五学年至第六学年,共资助二年
6万元(不含第一学年至第四学年的助研助学金)
二类
2万元/年.人
从进入第四学年的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和公开招考录取的脱产博士生中选拔50人
第四学年至第六学年,共资助三年
6万元(不含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的助研助学金)
三类
1万元/年.人
硕博连读生
第二学年至第五学年,共资助四年
3.28万元
0.72
万元
提前攻博生
第三学年至第五学年,共资助三年
2.28万元
博士生一类、二类助研岗位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科研成绩突出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生,一类、二类助研岗位获得者最早只能在第六学年末申请论文送审。各类助研岗位不重复,每位博士生一次只能获得一个类别的助研岗位。
第四条 学校通过导师为硕博连读生第一学年设立助研岗位,实行导师负责制。硕博连读生第一学年助研助学金标准及来源如下表:
学科类别
资助标准
理工类
0.5万元,其中学校支付0.4万元,导师支付0.1万元
人文社科类
0.5万元,其中学校支付0.45万元,导师支付0.05万元
考核合格的硕博连读生,从第二学年起按本细则第三条提供博士生助研助学金,考核不合格的,转为硕士生。
第五条 硕士生助研岗位由学校通过导师设立,实行导师负责制。全校设硕士生助研岗位数为当年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35%(含一年级硕博连读生),硕士生助研助学金标准及来源如下表:
学科类别
资助标准
理工类
0.5万元/年,全程1万元(其中学校支付0.8万元,导师支付0.2万元)
人文社科类
0.5万元/年,全程1万元(其中学校支付0.9万元,导师支付0.1万元)
第六条 硕士生申请助研岗位程序:导师提出设岗申请,学院审核公布岗位,研究生个人申请,学院评审,并公示助研岗位聘任名单,导师与研究生签订上岗责任书,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七条 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申请三类助研岗位程序: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审核,学院审核,导师与研究生签订上岗责任书,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八条 博士生申请一类、二类助研岗位程序: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推荐,研究生院评审,导师、研究生与研究生院签订上岗责任书。
第九条 助研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确定助研岗位助学金标准、制定管理细则、统筹助研岗位数的分配以及博士生一类、二类助研岗位的评审。学院负责助研岗位分配、岗位聘任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十条 导师获准设立研究生助研岗位后,导师本人应从科研经费中将须支付的全额经费汇入计划财务处固定帐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导师未能按要求支付经费的,其设立的助研岗位取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设立的硕士生助研岗位数应与学校下达给学院的硕士生一等基本奖学金名额相等,学院设立的硕士生助研岗位数少于学校下达给学院的硕士生一等基本奖学金名额的,学校按硕士生助研岗位设岗数核减其硕士生一等基本奖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 硕士生助研岗位聘期一般为两年,也可以为一年,实行一年聘期的可以连任连聘。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由各学院造册,经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助研助学金每年发放10个月(2月、8月不发放)。
第十四条 对担任助研岗位的研究生按年度进行考核,由导师和学院根据受聘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再聘任为助研,助研助学金予以停发:助研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退出博士阶段学习;出国留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导师根据本人科研工作的需要以及研究生从事助研工作的业绩,自行设立助研岗位或者给予研究生高于学校规定标准的助研助学金资助。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