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内部管理,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管理效率,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湖南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制度。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凡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二章会议组织
第三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人员有表决权。根据实际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会议主持人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涉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的,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六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会议须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师生。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会议纪要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
第八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及其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条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研究决定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学院发展建设规划、学院学科发展规划、本科生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研究生培养方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教师队伍建设,涉及新进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培养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项,涉及考核及绩效分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支持、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
(八)研究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通报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涉及办学方向、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先对工作方案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进行审核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正确区分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会议的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会议拟讨论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学科建设、学术评价、职称评定等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凡未经会前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为: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与会人员讨论时要针对议题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进行表决时,可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对于通报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十七条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向学校报告。
第六章决定决议的传达与执行
第十八条会议的决定决议,与会人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决议。
第二十条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应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办理落实情况向书记和院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书记和院长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决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则的精神,结合实际,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大学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