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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化节沙龙聚焦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内容与发展

时间:2018-06-09 浏览量:次



  6月5日晚,法学院第三届本科生学术文化节系列活动“潇湘槐市”学术沙龙——聚焦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容与发展在法学院303教室举行。本次沙龙由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办,湖南大学湖湘廉风学社、湖南大学法学院政治1601班承办。活动特邀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袁柏顺教授担任主讲嘉宾。岳麓区党员群众讲习所湖南大学社区党员代表、各年级学生代表和湖湘廉风学社成员60余人参加了活动。

  沙龙伊始,袁柏顺教授列举了济南、贵州等地对公职人员、党员的监管范围扩大的实例,用以介绍我国实施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重大体制变化——由原来的“党的领导、议行合一、一府两院”变为现在的“党的领导、议行合一、一府一委两院”。其中“一委”指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其建立不仅是反腐败机制的改革,更是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意义重大。

  引入正题后,袁柏顺教授围绕“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当前效果”以及“展望”三部分展开讲解。就“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而言,即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以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的来说,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有四点:一是要加强党的领导;二是实现对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三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四是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针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袁教授还阐述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当前效果。虽然作为手段的监察体制改革目标初步实现,但作为目的之“三清”与“廉洁中国”的目标依旧任重道远。具体而言,一方面,反腐机构更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腐败案件逐年减少,监察对象全面覆盖全体公职人员;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缺乏有力监督,最终只能寄希望于自我监督。



  关于法治化,袁教授认为一些潜在问题将会在未来的改革进程中突显,诸如价值冲突与技术问题不可避免。法治需要社会信念与共识,更需要执法者的能力素质、程序制度的设计。袁教授此番阐述鞭辟入里,场下听众深受启发。

  改革一事,筚路蓝缕,虽知前路坎坷,但更有对未来之向往。袁教授畅谈了关于监察体制的展望,主要从治国特色、机构性质以及反腐模式三个角度展开,重点讲述因我国治国政策性强之特定而形成的四种反腐败处理形态:一是“红脸出汗”;二是“咬耳扯袖”;三是纪律的重处理;四是涉嫌严重违纪,直接移送司法。通过与新加坡反腐败模式的对比,更突显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的中国特色。此部分对比论述清晰明快、化繁为简。

  在提问环节,与会学生纷纷向袁教授请教,现场气氛热烈。有同学提问如何将县级监委与对乡镇监察连接起来,袁教授答道:“县级以下会有专门机构,但是考虑到人员素质等因素,在乡镇一级不会设置专门的监察委员会。关于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究竟是长期还是短期任职尚在探索之中。”当被问及如何通过程序设计保障监察官行使监察职权、又如何通过监察官法限制监察官的权力滥用时,袁教授认为监察法不足以解决现行问题。毋庸置疑,监察官法的出台很有必要,但赋予其太多权利的实行可能性不大,主要还是依靠监察法达到对监察官的监督。

  整个提问环节,袁教授引经据典,采用中外对比的方式,结合我国当前现状,详细回应了每一位提问者的疑惑。在这一环节中,湖大社区的党员代表结合自身的党员经历,也发表了一些对监察体制改革的看法。其中一位党员代表认为监察法实施了对公职人员全覆盖,扩大了适用对象范围,这是监察法的进步之处。但是对于非由财政供养的人员,出于对我国国情的考虑,他认为不该由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袁教授也赞同他的观点。这一环节将理论阐述与现实案例相结合,同学们也是受益良多。

  设置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实现反腐败法治化,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直接要求。此次学术沙龙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当前效果以及展望三个维度的具体阐述,促进了同学们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了解,增强了自身的法治和廉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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