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和保副教授、管奕锋法官在湖大开讲“公司法治理之二——董监高责任”-湖南大学法学院 -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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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系列讲座(4)| 肖和保副教授、管奕锋法官在湖大开讲“公司法治理之二——董监高责任”

时间:2024-05-10 浏览量:次

2024年5月7日下午,公司法系列讲座(四)“公司治理之二——董监高责任”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学术报告厅顺利进行,现场精彩纷呈。本期公司法专题讲座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肖和保,芙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管奕锋法官主讲,由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俊亮主持,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谢清平与谈。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英帅,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理、刘研,专职副秘书长梅宇、兼职副秘书长刘启永,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棋、副主任赵芳等参与讲座。诸多实务人士以及湖南大学法学院师生到场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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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和保副教授从为何修改、修改内容、未了问题以及未来展望四个方面展开讲解。首先,目前董监高的贪腐现象非常严重且存在懈怠问题,在之前的法律规范下,董监高在选任、激励与约束、决策程序以及表达意见渠道等方面均存在缺陷,需要予以修正。新《公司法》主要修订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界定、关联交易的界定与程序、篡夺公司机会的规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规范、回避表决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董监高义务与责任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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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肖和保副教授指出了目前的董监高制度尚未解决的问题,第一是法定代表人制度,将法定代表人置于权力的顶端,事实上造成了个人集权,弱化了董事会“一人一票”规则的适用;第二是董监高选任问题,在中国社会特有的环境下,如何让外部董事有效地监督董事和高管?第三是董监高权力行使,董监高权力的行使在时间、信息屏蔽、保障等方面均存在缺陷;第四是董事和监事保护问题;第五是党委会和董监高协调问题。最后,肖和保副教授对董监高制度的未来之路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包括法定代表人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选任随机化、董事监事权力行使的保障、法人董事能否付出实践以及董监高解职原因的披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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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管奕锋法官从民事诉讼法律实务的角度分析了他对董监高责任的理解与看法。新《公司法》规定了董监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审慎执行职务义务、忠诚履职义务、勤勉履职义务等内容。管法官重点讲解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请求权领域,董监高制度涉及损害赔偿权与归入权两项权力内容,其中对归入权的理解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第二,在管辖上,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是按照公司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还是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问题;第三,诉讼当事人中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问题;第四,法律救济措施,包括公司提起赔偿之诉、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起诉确认公司决议无效、起诉撤销公司决议和起诉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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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与谈人谢清平副主任结合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以及188条规定董监高的赔偿责任,与主讲人共同探讨有关重点问题。并且,针对在场实务工作者和同学们对新《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责任相关疑问,主讲人们根据自身丰富从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素养进行了针对性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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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主持人刘俊亮副主任简明概括了本次讲座的关键内容,并对“新公司法变革的理论与实务”专题系列讲座进行了总结,呼吁同学们在以后能够积极参与这样高质量的学术盛宴。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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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变革的理论与实务”专题系列讲座反响热烈,获得了人民网、新华网、新湖南、华声在线等媒体的专门报道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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