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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采集工作的通知

2024-06-24 17:18

各学院: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五部委印发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国知发运字〔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开展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声明项目范围

依据《通知》(见附件1)要求,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 2035 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

二、声明内容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三、声明办理方式

1.新申请专利

1)专利负责人、发明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新申请专利时,应主动联系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

2)未委托代理机构、自行递交申请的新专利,可联系中心办理声明业务。

2.已受理尚未授权专利

1)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的专利,专利负责人、发明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需主动联系该专利所委托的代理机构,由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

2)未委托代理机构、自行递交申请的专利,请填报《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由学院汇总后于6月28日上午12点前将采集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gzh@hnu.edu.cn(每个学院汇总成为一张表格,加盖学院公章),中心将根据有关要求集中补充提交声明。

3.已授权专利

可自愿声明,联系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中心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每项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2.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3.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4.联系代理机构办理声明业务的,因国知局系统目前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无法对之前提交的信息进行覆盖),请提醒代理机构仔细核对信息后再提交。

5.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具体业务请咨询校军工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冷旗华88821196

邮箱:cgzh@hnu.edu.cn

附件:1.《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

2.《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信息采集表》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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