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五部委印发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国知发运字〔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开展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声明项目范围
依据《通知》(见附件1)要求,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 2035 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
二、声明内容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三、声明办理方式
1.新申请专利
(1)专利负责人、发明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新申请专利时,应主动联系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
(2)未委托代理机构、自行递交申请的新专利,可联系中心办理声明业务。
2.已受理尚未授权专利
(1)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的专利,专利负责人、发明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需主动联系该专利所委托的代理机构,由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
(2)未委托代理机构、自行递交申请的专利,请填报《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由学院汇总后于6月28日上午12点前将采集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cgzh@hnu.edu.cn(每个学院汇总成为一张表格,加盖学院公章),中心将根据有关要求集中补充提交声明。
3.已授权专利
可自愿声明,联系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中心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每项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2.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3.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4.联系代理机构办理声明业务的,因国知局系统目前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无法对之前提交的信息进行覆盖),请提醒代理机构仔细核对信息后再提交。
5.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具体业务请咨询校军工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冷旗华88821196
邮箱:cgzh@hnu.edu.cn
附件:1.《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
2.《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信息采集表》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