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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21 10:33(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湖南省软件产业振兴计划(2021—2025年)》(湘工信信软〔2021〕64号),加快培育软件行业龙头企业,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全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软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重点软件企业”是指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在全省工业、科技、信息化等领域起到关键作用,社会影响力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示范引领效应,经省工信厅认定的软件企业。

    第三条 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评价、管理等工作。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重点软件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方向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方向:

    (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

    (二)工业软件。

    1、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虚拟仿真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建筑信息模型(BIM)、产品数据管理(PDM)软件。

    2、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

    3、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EM)、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维综合保障管理(MRO)软件及相关云服务。

    (三)新兴技术软件:分布式计算、数据分析挖掘、可视化、数据采集清洗等大数据软件,人机交互、通用算法软件、基础算法库、工具链、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框架等人工智能软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软件,超级计算软件,区块链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云管理软件,虚拟化软件。

    (四)重点行业应用软件:面向党政机关、国防、能源、交通、物流、通信、广电、医疗、建筑、制造业、应急、社保、农业、水利、教育、金融财税、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节能环保、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地理信息领域的专业应用软件。

    (五)信息安全软件: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密码算法、数据安全、安全测试等方面的软件。

    (六)公有云服务软件: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软件。

    (七)嵌入式软件: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交通监控设备、电子测量仪器、装备自动控制、电子医疗器械、计算机应用产品、终端设备等嵌入式软件及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相关软件。

    第六条 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要求

    1、在湖南省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立满2年以上,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2、主营业务属于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范畴,上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

    3、具有有效的软件企业评估证书或者满足软件企业评估规范的标准条件;

    4、已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

    (二)企业规模要求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三)经营能力要求

    1、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营收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5%);

    2、企业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盈利能力,近两年未连续亏损;

    (四)技术创新要求

    1、企业上年度具有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营收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5%)。

    3、企业在以下两大类资质条件中均拥有一项以上:

    (1)成熟度:CMM/CMMI3以上(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等资质;

    (2)标准体系: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等资质。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具有一种以上有效的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具有相关资质并能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应提交《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好申请材料,并将书面材料送至注册地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择优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复核评价

    第九条 经认定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复核程序

    (一)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复核表》(见附件2)及相关附件材料报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复核材料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对企业复核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审查,根据重点软件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等情况进行评价,给出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的复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管理和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发生重组、更名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获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称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或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复核结果不合格;

    (六)逾期一个月未上报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年度复核材料;

    (七)企业全面停产1年以上;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和复核合格的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符合有关专项支持条件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申报书

          2.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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