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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22〕6号)
作者: 时间:2022-01-18 16:27:12 点击次数:

湖南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22〕6号

2022年1月1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习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项目设计、工程创新训练、假期自主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章实习组织管理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实习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支持各学院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部署年度实习工作,组织实习工作检查、总结和评价等。

第四条学院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成立实习教学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习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实习管理与实施细则,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联系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实习教学任务,做好实习考核与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实习教学安排

第五条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分专业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与学时安排、实习考核方式等。结合实习单位条件制定实习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鼓励根据实习单位实际需求,凝练多专业知识交叉融合的实习项目,开展综合性、研究性实习。

第六条学院应提前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助理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学院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等形式组织安排各类实习,原则上以统一组织、集中实习为主,30人及以下配备一名校内指导教师,30 人以上应适当增加实习指导教师人数。

第八条分散实习是指由学院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分散进行的实习活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含实习单位书面接收函、实习岗位与实习内容、校外单位指导教师材料、实习安全承诺书等),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学院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确保实习质量。

第九条学院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鼓励学生到国际组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假期自主实习。

第十条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并加强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做好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实习前应为参加实习的师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十一条实习前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实习基地建设原则

1.实习基地的建立要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岗位胜任能力,能满足实习教学活动的开展要求,有利于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2.实习基地要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在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实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3.根据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习基地质量。

第十三条实习基地类型

1.学校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共同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

2.学校与业界有竞争力和重大影响力的企业、上市公司等共同建立的“产、学、研”联合体的综合型校内外实习基地。

3.学校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翻译公司、特色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建立的专业特色鲜明的校外实习基地。

4.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等校内实习基地。

第十四条校外实习基地设立程序

1.考察。对于拟建实习基地,学院除了考察其规模和实力外,重点考察能否为学生实习提供相应设备、实习环境以及相应的专业实习内容,能否每年稳定接受一定数量的实习学生并保证良好的实习效果。与学校有联合办学、技术转让、委托培养等协作关系或校友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优先考虑。

2.审核。达成初步意向后,学院填写校外实习基地申请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实习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3.签订协议。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与实习基地依托单位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 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五条学院应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积极探索现代实习形式,建设新型校内实习基地和虚拟仿真实习平台。

第五章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要坚持知识传授和价值引领相统一,注重引导学生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增强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指导教师要在实习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制订实习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指导教师对学生思想、业务、安全等全面负责,要认真组织实习,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离岗,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章对实习学生要求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特别是实习现场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实习期间,学生应服从双方指导教师的管理,不得从事与实习任务无关的活动。实习期间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按实习教学计划规定,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参加各项教学活动,认真完成实习内容,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

第二十三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习的学生,须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章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制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实习考核方式可多样化,如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实习答辩、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应客观反映学生对实习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并确保学生足额、真实参加实习。

第二十五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实习,所需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实习总结与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学院应对年度实习工作进行全面分析,组织经验交流,着重从课程建设、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实习质量与成效等方面开展考评工作,分析问题与不足,及时优化改进,并形成书面总结报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实习资料保存按照学校教学类文件材料归档的相关规定执行。归档内容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学生实习成绩、实习工作总结、实习经费决算表、实习基地协议和实习协议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院应优先保障实习经费需求,本着“合理支出、厉行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化实习经费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09〕42 号)、《湖南大学本科生实习细则》(湖大教字〔2009〕13 号)、《湖南大学关于加强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大教字〔2009〕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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