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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编制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5-31 15:43:09 点击次数:


教务函〔202412号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推动实践育人工作走深走实根据湖南大学《关于印发<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大教字〔2018〕28 号)文件精神和湖南大学校友企业带薪实习计划工作方案,各学院须编制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为保障各学院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根据2020版和2024版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学院相关专业认证需求及实际情况撰写《XX学院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培养方案内的带薪实习活动隶属于一门课程,不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培养方案外的带薪实习活动(如假期自主实习等)可根据带薪实习企事业单位资质分为A类和B类。该两类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节参考如下:

(一)A类单位为党政机关、学院认定的国(境)内外一流研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校友企业。其带薪实习经历可按照1周对应1学分的标准认定为除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实践学分或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单次带薪实习时长若少于认定课程所需时长,可多次累积以达到拟认定的课程学分数,或直接认定为《劳动教育与素养》学时。学院须在《细则》中对A类单位以及在该类单位带薪实习所能认定的课程名称及课程学分予以明确并填写附件1《湖南大学带薪实习A类实习单位清单》和附件2《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可认定课程清单》

(二)B类单位为其他单位,其带薪实习经历不可认定为实践学分或选修课学分根据《湖南大学“劳动教育与素养”课程实施细则》,该类实习经历可认定为《劳动教育与素养》实践学时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习结束后,学生须向学院提交《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3)并向学院汇报实习情况。学院负责对学生拟认定学分进行审核并给出实习成绩后,填报《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汇总表》(附件4),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审签(两者为同一人的,由院长在学院领导栏审签),加盖学院公章后提交教务处实践科。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送学院,各学院方可在系统内录入该生拟认定课程的成绩。每学期报送时间原则上应在该门课程成绩录入时间截止前,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条同一带薪实习经历不可同时认定为课程学分和劳动教育与素养学时。


附件:附件1《湖南大学带薪实习A类实习单位清单》

附件2《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可认定课程清单》

附件3《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4《湖南大学带薪实习学分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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