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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统计学院2016级本科学生 转专业及专业分流规则

时间:2017-03-01

根据《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5]37号)精神和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计划安排,2016级学生入学可在一年级专业分流或转专业(专业类)、二年级转专业或专业分流,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选择专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条 学生选取某个与高考录取专业不同的专业并获得通过,则称为学生的转入专业,原高考录取的专业称为转出专业;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院党委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的转专业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

第二章 转专业或专业类细则

第四条 申请转入学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和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政治思想表现优良,品行端正,大学期间未受学校任何处分;学习认真刻苦,身心健康,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生对转入专业要有兴趣爱好和初步认识,有志于从事该专业的进一步学习、深造和工作。申请转入统计类专业学生必须是招生当年的理科类考生。

第六条 如申请转入某专业学生人数与该专业实际在校人数之和未超过2016年该专业招生计划数,且申请转入学生符合我院公布的转入专业基本要求,学院原则上予以接收。

第七条 申请转入学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转专业面试,面试成绩必须在85分(含)以上。申请转入金融学、金融学(金融工程)专业的学生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要求已修读全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原专业的前30%(含)以内,且无挂科科目。

第八条 转入学生的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规定的限额,根据面试成绩择优录取。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大学期间数学、英语两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者;

2.在省级学科竞赛获得前三名、科研方面在CSCD、CSSCI及以上期刊以湖南大学名义且为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论文者;

3.有文艺、体育特长且获奖项级别较高的学生。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须补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核心课程并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转入金融与统计学院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学生向金融与统计学院教务办提交申请书并由原转出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办签署政治思想表现鉴定(签字并加盖转出学院公章)。

2.学生向金融与统计学院教务办提交原始成绩单及专业加权平均成绩排名材料(签字并加盖转出学院公章)。

3.金融与统计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材料并公布面试名单,获得面试资格者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金融与统计学院组织的面试。

4 .金融与统计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综合面试成绩确定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教务处汇总,最终转入名单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转出金融与统计学院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报教务处。

第三章 专业分流细则

第十二条 专业分流对象 根据湖南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计划安排,金融与统计学院2016级本科生按照金融学类和统计学类招生,金融学类本科生实行两次分流,统计学类本科生实行一次分流。

1.金融学类本科生 2016年9月,学院面向金融学类在校在籍学生中的理科生实行第一次分流:通过选拔产生金融学(金融工程)专业的学生;2016级学生的大二春季学期,学院面向金融学(金融工程)专业之外的其他金融学类在校在籍学生实行第二次分流,学生只能在金融学专业和保险学专业中选择一个专业。

2.统计学类本科生 2016级学生的大二春季学期,学院面向统计学类的在校在籍学生实行一次分流,学生只能在统计学专业、经济统计学专业中选择一个专业。

第十三条 专业分流原则

1.尊重学生个性,学生自愿申请,自主选择一个专业学习。

2.当选择相应专业的学生人数未达到15人时,按学校规定不开设该专业,该部分学生仍回原专业或者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3.年级异动的学生,则仍留原专业就读,不再参加专业分流(如该专业人数未达15人,参照第十三条第2款)。

第十四条 专业分流安排

1.2016级学生入学后,及时修订出台学院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及方案,由学院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2.实施专业分流之前,召开金融学类和统计学类专业分流启动大会(具体时间以学校公布的时间为准), 公布金融与统计学院专业分流细则,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待学生咨询。

3.根据学校决定和相应工作安排,学院组织2016级学生自主填报申请专业分流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学院。

4.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材料,并根据分流细则,确定各专业最后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为三日)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对名单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分流工作小组反映。

5.学院将专业分流名单经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同意,学院院长签字、签章后报教务处。最后的名单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金融与统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与统计学院

201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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