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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中央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试行办法

时间:2017-03-20

教务函[2016]25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2015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工作的指导意见》(教高厅[2014]2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起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从项目管理、评审立项、资金管理方式上都实行了转变。本科教学工程经费以打包整合方式下达。根据财政部财教[2015]467号文件,中央高校预算拨款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金调整为教育教学改革专项。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用于资助专业综合改革试 点项目、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项目、课程建设项目、创新创业项目、教师教学发展项目等由国家规划和学校自主安排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 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于本科教学改革相关的费用。资助经费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用于发放劳务费和咨询费的部分不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0%,若确有需要超出此范围,需项目及所属部门专门报告,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资助经费1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教改实际需求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 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土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各立项项目根据经费预算 额度制定执行计划书及细化预算书,按教育教学改革要求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执行进度。学校根据各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分批下拨资助经费。

第五条 用于本科教育教学相关改革建设的省拨财政资 金,按此办法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与国家、 省及学校相关政策不一致时,按其他相关政策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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