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处
社科函【2017】1号
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依据《关于加快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大党字〔2017〕32 号),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科研项目配套标准
第一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依据《关于加快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大党字〔2017〕32 号):对新增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实施经费1:1配套(一般项目配套经费不超过2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4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60万元)。
第三章配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第三条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第五条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六条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报销时应遵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发放时应遵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原则上合计不超过配套经费的15%。
第八条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第九条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含办公用品费、通讯费等)。
第四章配套经费拨付方式
第十条国家级项目获准立项后,经社会科学处提出配套资助方案,报学校批准,由财务处负责实施。项目获准立项后,学校给予项目配套经费(20万、40万和60万)的80%作为首次配套资助;按时结项,配套剩余的20%;如果延期结项,剩余经费不再拨付。
第十一条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结题但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结项的项目,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撤项或者终止决定的,应退回全部配套资助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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