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训)室安全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湖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16]3号)、《湖南大学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大行字[2010]20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创建安全、有序、环保的实验(训)室工作环境,是中心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中心健全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实验安全管理专门工作小组;各实验(训)部门、实验(训)室应切实加强组织管理,把实验(训)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及个人。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三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训)室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并根据本单位实验(训)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专(兼)职实验(训)室安全员工作岗位。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计划。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训)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训)室,决定予以封门整改,并将组织整改情况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训)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六)严格落实实验(训)室安全责任制,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政府部门对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四条各实验(训)部门负责人是本实验(训)部门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训)管理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训)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训)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训)室安全工作。
(二)明确本实验(训)部门每间实验(训)用房和仪器设备的具体安全责任人,重点加强对实验(训)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24小时运行设备、电气线路及实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对本实验(训)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
(四)具体负责本实验(训)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六)改建、扩建、新建及装修实验(训)室时严格按照学校规范进行改造,注重配套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突出电气线路的安全敷设,严防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同时及时报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完毕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七)具体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实验(训)部门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每间实验(训)用房和仪器设备具体管理者是本房间和该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训)用房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每日安全巡查以及具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等。
(二)结合教学及科研等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训)用房和仪器设备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训)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耗材台账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训)用房学习、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环保等的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与提醒。
(五)搞好日常卫生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条在实验(训)室里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训)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实验伦理,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组织的实验(训)室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学校各级安全责任人、实验(训)室安全员和管理责任人等做好实验(训)室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训)室安全。
第三章仪器、水电、消防、环境、保密安全
第七条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尤其是“24小时”运行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仪器设备不带病工作、能够完好安全运行,中心与各实验(训)部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运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其中各实验(训)部门负责本部门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和保养,中心专人负责相应维保的联系协调和安全监督。
(一)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的有关仪器设备,确保实验操作过程有人在现场、有人在管理,制定严格的实验(训)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功率或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接地安全,及时报备学校用电管理服务部门审批,严防私拉乱接电线及设备用电超负荷运行等。
(三)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及时检修,做好维保记录。对服役时间已到报废年限、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严禁乱接乱拉电线;对电线老化、电气设备功率不足、电线强度不够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
(二)未经中心审批并报学校批准,实验(训)室内严禁违规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实验(训)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实训及取暖。
(三)空调、计算机等实验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本实验(训)部门工作需要的,应加强人员巡查与监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措施。
(五)实验(训)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条消防与环保等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训)室,应及时向学校申请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各种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板或防火卷帘等),以及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电气报警设施、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二)在实验(训)室改建、扩建、新建、装修以及搬迁过程中,应保管好实验(训)室原有安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丢弃,并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环境内务管理
各实验(训)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干净整洁,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防盗装置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训)室时,须按规定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严禁在实验(训)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在实验(训)室内住宿以及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十二条保密安全管理
(一)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携出或外借。
(二)各实验(训)教师如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须主动向中心报告。如使用中心设备开展相关保密科研项目实验,其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管理和保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实验(训)部门应定期清查所属实验(训)室是否承担涉密科研项目,并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四章安全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各实验(训)部门发现实验(训)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中心报备,中心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备,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时采取措施积极推进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发生实验(训)室安全事故时,各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将危害降至最低点,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第一时间控制形势,必要时中断教学疏散人员;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等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有效处置;当发生较大险情时,须立即逐级向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以及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五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训)室安全事故的,按学校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