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教育部检查组整改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发票报销期限等2个报账问题作出如下解读,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发票有效报销期限。按照《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湖大财字[2014]56号)(以下简称《报账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发票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原则上须当年报销。”规定执行。考虑到年终关账、寒假和春节两个长假等特殊原因,年末不能及时报账的发票可以在寒假开学后第一个月内报销。
二、关于付款单位名称。按照《报账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付款单位名称(俗称抬头),应填写为湖南大学”规定执行。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报销发票中付款单位名称(发票抬头)应填写为 “湖南大学”,机制发票应为机打的“湖南大学”,手工开具的发票应由开票人填写“湖南大学”,抬头不允许为“个人”或空白抬头,更不能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