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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化学生物传感与计量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通讯员: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17:13浏览量:

一、总则

1.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2. 遵从湖南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对其管好、用好并充分发挥作用效率与提高完好率。

3. 实验室内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如何均属本实验室固定资产。

4.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每台仪器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实验数据)。建立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则。

5. 仪器负责人和操作人应开发仪器的新功能,研究新的实验技术和方法,提高使用效益。

6. 办公室监督仪器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课题任务的轻重缓急,有权统一安排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使用。

二、仪器设备的使用

1.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尤其是精密贵重(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不同情况订出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 购入的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应根据采购员填写的验收单及时验收(会同实验室指派专人共同验收),认真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性能是否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办理好固定资产建帐、建卡手续。若发现有质量问题等应立即通知采购员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

3. 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和维修等由专人负责。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必须由有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掌握和使用;其他人员须经过技术考查合格后,方准独立使用。使用后必须进行登记。

4. 为了不断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充分发挥其效能,实验室将计划安排进修、听课或举办形式多样的业余实验技术学习班,培养一批既有牢固基本理论知识,又精通有关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的高级实验技术专业队伍,以适应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5.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如确需拆卸修理或改装作其他用途者,必须取得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在熟悉该设备构造性能的同志指导下进行,并将变动的情况详细填写新卡或进帐,并注销原来的帐卡。自制仪器设备按“湖南大学教学仪器设备开发改造及研制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6. 实验室根据科研教学情况,制订出仪器设备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和维护、保养制度及使用规则,对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或停止其实验。

7. 进行实验时切实注意实验操作的安全。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三、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修

1. 实验室将聘用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且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同志担任保管员,以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的状态。

2.按照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腐蚀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各研究室、仪器室可根据情况制订仪器设备具体的保管办法。

3. 仪器设备实行帐、卡并举的记帐方法,分别设固定资产流水帐(总帐)、分类帐、分户卡、保管卡。卡片要详细登载规格型号、厂牌、厂号、附件单价、编号、购入时间、变化情况等。

帐、卡、物每年清查核对一次,做到帐、物、卡一致,如有异动情况,及时通知学校资产处,以便作相应的记录处理。

4. 加强仪器设备的检修工作,定期与有关计量单位联系来校进行检查、校验、及时维修。经常性的一般检修应则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师负责。

四、报损与报废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自然损失,经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填好报废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按照职责分工的范围执行审批手续,及时注销卡片。

(1)耐用期满或者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使用性能而不能修复者;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损坏者;

(3)对仪器设备事先确已进行认真检查,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损坏等,按“湖南大学仪器设备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所有经过批准报损报废的物资在办理销帐手续时应将原残废交回学校资产处。

2. 实验室对所管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应经常盘点,定期检查,建立必要的统计报告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实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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