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培养
通识教育(文化素质教育)课程选修办法
2012年10月23日 查看次

通识教育(文化素质教育)课程选修办法

教务函[ 2011] 13号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通识教育(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以下简称通选修课程)教学水平,规范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识选修课程,是指我校制定的“2011本科教学计划修订(标准模板)”中“通识选修”的课程部分,也包括09版及以前版的本科生培养计划中,“文化素质等系列课程”里的选修部分。

二、通识选修课程按领域由相关院(系)负责开设。各院(系)有责任和义务为相关专业开设数量合理的本领域高水平课程供学生选择,领域分类与开课院(系)及课程限修的专业见附表。

三、学生按以下原则选课:

1、在学院指导下,每个学生至少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前参加一次由学校统一开设的“岳麓讲坛”。

2、理学、工学门类专业(不含建筑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两个领域中各选一门课程,每门课程不低于2学分。建筑类专业学生须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选一门不低于2学分的课程。专业发生变动的学生以变动后的专业为准。

3、经济、管理、文学、法学、艺术、教育、历史等七个门类专业,必须在自然科学领域中选一门不低于2学分的课程,以及在工程技术领域或计算科学领域中选一门不低于2学分的课程。建筑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自然科学领域或计算科学领域中选一门不低于2学分的课程。专业发生变动的学生以变动后的专业为准。

4、对以上按领域限选课程,学生可在老师的指导下选修同领域的高级课程替代,但须经课程主讲教师同意。在教学资源与条件可能的情况下,相关学院与教务处予以备案并提供方便。

5、其余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学生可在学院的指导下任选各领域的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基本要求即可。

6学生可在老师的指导下选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课程(即本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与专业选修课以外的课程),替代通识选修非限性定课程学分,但须经课程主讲教师同意,在教学资源与条件可能的情况下,相关学院与教务处予以备案并提供方便。

四、通识选修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与酬金,按相关计算办法(计算办法另行规定)拨至各开课学院,由学院分配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本办法自公之布日开始实施,原相关规定与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则:

1、学生已通过的通识选修课程,无论是否列入新的开课清单,成绩与学分均有效。

2、07、08、09、10级学生不受领域限制,不计“岳麓讲坛”次数,学分修满即可。

3、07、08级学生,如来不及修满通识选修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选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其它课程替代,修满学分即可。

4、教学服务系统中,各领域课程代码前4位:文学艺术领域GE15,社会科学领域GE14,工程技术领域GE13,计算科学领域GE12,自然科学领域GE11。

教 务 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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