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培养
湖南大学本科教学规程
2012年10月23日 查看次

湖南大学本科教学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湖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创新”的教学理念,培养基础扎实、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的高级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学是学校实施高等教育的主体,做好本科教学工作是保障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

第四条为规范本科教学工作、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保障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教务部门是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负责管理本科教学、教务工作的职能机构,以指导、服务为主,以检查、评价为手段,实现教学质量的目标管理。

第七条学院、系(教研室)是具体实施教学的基层组织。院长全面负责所在学院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制订、落实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处理日常教学行政事务,并从事教学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学院设有教学秘书(干事),协助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校、院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承担教学的指导和咨询工作,并研究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教学质量管理系统由校、院两个层级的质量保障、监控、评价、反馈四个子系统组成。教学质量保障子系统以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负责人,研究制订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措施;教学质量监控子系统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部门为中心,结合学校教学督导团的工作,通过各种方式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学质量评价子系统由校、院两级构建,对各教学环节进行调研、评价与评估;教学信息反馈子系统以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毕业生追踪调查和用人单位信息构成。

第十条校教学督导团和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是学校的两级教学督导组织。通过随堂听课、教学调研、教学检查、教学评价等方式开展督导工作,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中发挥督导、评价和咨询作用。

第三章 教学建设

第十一条教学建设包括教学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实践环节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队伍和制度建设等。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立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由学院根据学校指导性意见制订或修订,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校长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师资队伍建设是保障教学质量的核心元素。应建立职称、年龄、学历、学缘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队伍。应坚持对新教师进行教学培训并实行导师制,尤其应重视通识类课程师资队伍的建设。

第十四条课程是实现教育目标的主要载体。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课堂教学是本科教学的基本形式,其教学形式可以是讲授、讨论、实验、实习、教学调查和网络学习等。

第十五条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所开课程要尽可能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通识类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应优先使用教育部的规划教材和部(省)获奖教材。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重点支持规划教材、特色教材的编写与出版。

第十六条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实践、设计、毕业论文等)是使学生巩固和应用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造思维、接受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每个实践环节都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好教学方案。实验室的建设应与相关课程和相关学科的建设相协调,做到合理布局、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应重点建设好通识类课程实验室;推进设计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建设;应树立大工程理念,推进现代工程训练。每个专业都要有产学研相结合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七条教学管理队伍和制度建设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人员队伍,树立“以人为本、教学神圣、服务至上”的理念,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做好教学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应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四章 教师教学

第十八条教师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开展教学活动,做到忠诚事业,精通业务,关爱学生,学为人师。

第十九条所有课程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第二十条新教师开课必须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开课前需向学院提交所开课程的选用教材、教案等教学文件,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任务,教师有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确定教学内容、方式、考试和成绩的权利。教师每学年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在教学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研究性教学。积极参加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改革活动,并努力搞好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师在教学中应自觉接受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和教师考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对在教学中作出成绩的教师予以奖励。

第五章 学生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声誉;应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十四条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经录取或转学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应依规缴费、注册,具有参加其录取和入学专业课程学习和其它教学活动的权利。学生参加其它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需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业评价以学分为标准,学分标准在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参加课程学习和其它教学活动,经教师评判,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下的学分制,学制基本年限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提前完成规定学业的,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延迟完成规定学业的,可以延迟两年毕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获取相应学分后可获得本专业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证书。参加其他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完成学业情况满足一个以上专业毕业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颁发一个以上专业的本科学历证书或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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