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及时了解实验室运行和使用情况,结合本学院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巡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验室巡视方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专项检查、全面排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实验室全体管理人员都要参与巡视工作,实时掌握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动态,解决实验室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员每天都要对相应的实验室进行全方位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巡视中要认真查看运行设备完好状况,实验室的水、电、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情况以及实验室的各种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消除潜在的影响实验教学的各种因素。巡视检查必须到位,注意听、摸、看。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及扩大。如果遇到重大事项必须及时上报。
第五条按照实验教学的安排,实验管理人员在周末及放假前必须深入到各实验室,重点巡视实验室总电源是否关闭,水闸是否关闭,大精贵重仪器设备是否安全存放,门窗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封闭锁好等,认真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为实验室安全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条对有缺陷的设备,在缺陷未清除前应加强监视,当发现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尽快清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第七条当发现漏水、失火、爆炸等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断电断水措施,及时上报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理。
第八条按照学校教学工作的安排,实验室主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必须深入到各实验室,重点巡视实验教学的准备情况,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实验中心主任在每月至少一次实地深入到实验室进行全面巡视(特殊情况安排的巡视任务除外),检查实验室的环境卫生、设备使用情况、实验室日常管理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使用情况、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的到岗情况、实验室的开放共享情况等。每个月及学期末将巡视结果汇总、小结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分管院领导每学期至少3 次实地深入到实验室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实验室的环境卫生、设备的日常维护记录、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课程安排表的执行情况、实验室日常管理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建筑与规划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