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2009-1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合理使用经费,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校统一组织分配,学院或教学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章 分配原则与办法

第三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紧紧围绕学分制改革和“质量工程”相关内容进行建设,尽量满足学分制改革的需要,突出亮点和学生受益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应坚持主要面向本科生、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原则和遵循“量力而行、优先急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坚持投资与效益挂钩。

第四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集中投资与面上更新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教务处根据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学校当年经费总额,确定集中投资与面上分配的比例。

第三章 经费投资方向

第五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按集中投资与面上更新两个方向进行分配,超过10万元的项目纳入集中投资方向,其它项目纳入面上更新方向。

第六条 集中投资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志性项目,如:创建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

2.支持专业认证、专业评估等;

3.特色专业、优势专业、新建专业实验室建设;

4.量大面广、对学生影响大的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和公用实验平台建设项目;

5.对实验教学改革有推动,能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比例的项目;

6.更新实验技术所需的设备购置项目。

第七条 面上更新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基本实验项目开出;

2.常规实验仪器设备的更新与补充(填平补齐);

3.原有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补充与完善等。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集中投资经费采取按任务立项、按项目管理的办法。各学院根据实验室性质、任务和仪器设备现状,经充分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填写立项申请表),申报最急需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申报后,教务处组织公开答辩和专家评审,初步确定年度分批建设项目,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学院根据分配的经费制定设备购置具体执行计划,教务处汇总后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执行计划经过审批后,项目建设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购买设备并及时报账。

第九条 面上更新经费与实验室的目标、任务、规划挂钩,主要以各学院学生数、实验人时数、实验项目数和实验类型等为主要依据进行分配,由教务处提出方案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采购与管理

第十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所涉及的仪器设备购置和验收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学院应按照所批经费和《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执行计划表》及时购买设备,并尽快投入使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设备,如设备升级、停产等原因需要更换设备时,学院必须填写《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计划变更单》,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经费报账时,按照《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执行计划表》中所列设备报销。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一般当年使用,未使用项目建设费和招标节余款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调配,主要用于急需经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由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大教字[2004]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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